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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2008年5月8日后有参加与小额支付系统的行社均可受理)。

    银行本票操作流程

    (1)客户提交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出票银行审核客户身份以及各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清晰。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但首先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3)申请人将本票交收款人(持票人)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签发的银行本票,系统内的代理付款信用社(行)可使用银行本票结清功能对银行本票进行解付。他行的银行本票,可以用小额支付系统实时借记业务中的通用截留业务进行解付。

    (6)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7)银行本票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对于在本社(行)开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8)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以上业务介绍供参考,详细办理流程以营业网点要求为准!